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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人说合亲事不成 邀人半路抢夺彩礼
作者:马文佳   发布时间:2011-03-29 09:54:40


    3月28日,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以抢夺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平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八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韩金某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平某为本村村民刘某说媒,男方给付女方彩礼钱14050元,后两家婚事未成,女方家退还彩礼。被告人平某见有机可趁,欲非法占有该款,遂将此情况透露给被告人韩金某,并示意其在途中把钱抢走,但不能伤人。后被告人韩金某又拉被告人韩某入伙,三人预谋抢钱。

    2010年6月1日,被告人平某和刘某之母毛某一起去杨楼镇取回退还的彩礼现金14050元。被告人平某将此事电话告知被告人韩金某。被告人韩金某骑摩托车带着被告人韩某赶到杨楼镇等侯,伺机作案。

    当日15时许,毛某携带现金14050元与被告人平某一起从杨楼镇乘三轮车返回时,被告人韩某乘坐到同一客运三轮车上,被告人韩金某骑摩托车尾随。当客运三轮车行驶至上鲁村南路段时,被告人韩某借故下车,下车时被告人韩某将毛某手提的塑料袋(内装现金14050元)抢走。钱被抢后,毛某下车追赶并呼喊求助,后又坐上一路人的摩托车追赶。

    即将被追上时,被告人韩金某、韩某弃车逃跑。毛某继续大声呼喊求助,群众闻讯后协助堵截追赶。被告人韩金某、韩某为抗拒抓捕,在逃跑途中从地上捡石头威胁、投掷追赶的群众,被告人韩某在逃跑过程中将赃款丢失。最终被告人韩金某、韩某被群众抓获并交给公安派出所民警。      

    诉讼中,被告人平某、韩金某的亲属代为退还赃款各6600元,被告人韩某的亲属代为退还赃款8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韩金某、平某预谋后共同实施抢夺犯罪,数额巨大。在实施抢夺犯罪行为后,为抗拒抓捕,被告人韩某、韩金某以暴力相威胁,被告人韩某、韩金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平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平某在案件的侦查和诉讼过程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三被告人应分别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区别量刑。被告人韩某、韩金某、平某的亲属代为退还了全部赃款,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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