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专“黑”朋友钱财难逃法网
作者:钟临辉    发布时间:2011-04-01 08:53:31


    3月30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毛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毛强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后在家无所事事,就经常借朋友袁刚的出租车外出玩耍,还车时都会给百余元的出租费。2009年5月,毛强因缺钱用,却又没有经济来源,于是就想到“黑”袁刚的钱。经过计划,他又找一理由从袁刚处借得出租车,然后直接开到寄卖行,用事先特意伪造的车主驾驶证及随车证件,将该车以3万元的价格当给寄卖行,得款后逃离,并发短信给袁刚,称车在寄卖行,让其自己去赎车,钱算是借用的,待日后有钱再还。

    毛强逃至湘潭市后与黎明相识并渐渐相熟,2010年6月,毛强又想“黑”黎明的钱,经过周密计划,他找到黎明,称想与其合伙购买旅游大巴车,一起做生意赚钱。黎明不知是骗局,凑齐了9万元购车款与毛强一起到银行存在毛强的信用卡上,毛强趁其不注意掉换了信用卡,将另一张没钱的卡交到黎明手,称让袁保管信用卡,自己保管密码。得手后,被告人毛强迅速逃离湘潭。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毛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因毛强能够主动认罪,并积极退赔赃款,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所涉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 湖南法院网
责任编辑: 飘雪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