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湖北一盗窃团伙流窜盗窃汽车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1-04-02 09:32:31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力)
2011年3月31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法院对被告人肖辉盗窃团伙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肖辉、被告人梁伟雄、被告人陈宏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被告人王青军、被告人曾齐科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曾相胡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至10月间,被告人肖辉、梁伟雄、陈宏、王青军、曾齐科、曾相胡分别或伙同龙吉林、梁静、谢光生等人先后在湖南、湖北、广东、广西等地交叉盗窃作案18次,共计窃得汽车价值人民币2431192万元。其中:被告人肖辉参与作案14次,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2234872元,分得赃款人民币48250元。被告人梁伟雄参与盗窃13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154960元,分得赃款人民币46750元。被告人陈宏参与作案14次,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2132272元,分得赃款人民币43250元。被告人王青军参与作案8次,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1280860 元,分得赃款人民币30750元。被告人曾齐科参与作案6起,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836812元,分得赃款人民币11500元。被告人曾相胡参与作案6次,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 625080 元,分得赃款人民币37300元。具体案件事实如下: 1、2009年2月15日凌晨,被告人肖辉伙同梁伟雄、王青军等人窜至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江津路蔚蓝水岸小区门前,由被告人肖辉撬开车门,将被害人张文龙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银色海马普力马轿车盗走并在湖南省洞口县销赃,得赃款人民币18000元。经鉴定,该轿车价值人民币112600元。 2、2009年2月23日凌晨,被告人肖辉伙同梁伟雄、陈宏、曾齐科等人驾驶白色海马商务车窜至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20号麦当劳门前停车场处,将受害人张光明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天蓝色北京现代牌BH6430NW型越野车盗走。经鉴定,该轿车价值人民币146300元。稍后被告人肖辉伙同梁伟雄、陈宏、曾齐科等人驾驶白色海马商务车窜至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西陵路7号,将宜昌市环保检测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北京现代途胜牌越野车盗走。经鉴定,该轿车价值人民币226900元。事后四被告人将偷来的两辆越野车开到湖南省洞口县销赃,各分得赃款人民币10000元。 3、2009年6月18日凌晨,被告人肖辉伙同梁伟雄、陈宏、王青军、曾齐科驾驶白色海马商务车窜至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桐梓坡24栋楼下,将受害人罗小林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墨绿色本田雅阁小轿车盗走。经鉴定,该轿车价值人民币47600元。次日凌晨,被告人肖辉伙同梁伟雄、陈宏、曾齐科驾驶白色海马商务车窜至湖南省平江县城关镇百惠超市旁,由曾齐科用自制的钥匙套开车门,将受害人余任东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北京现代牌BH6430AW型越野车盗走。经鉴定,该轿车价值人民币170700元。2009年6月22日凌晨,被告人肖辉伙同梁伟雄、陈宏、王青军、曾齐科驾驶白色海马商务车窜至湖南省湘潭市离高速路口几公里的芙蓉路三湘宾馆门口,将受害人杨振清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北京现代牌越野车盗走。经鉴定,该轿车价值人民币165400元。 4、2009年7月31日凌晨,被告人肖辉伙同梁伟雄、陈宏、王青军驾驶粤A393AG奇瑞“东方之子”轿车窜至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纺街文化路交通小区门口公路边,将受害人祝和华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银灰色北京现代牌途胜越野车盗走。经鉴定,该轿车价值人民币196200元。随后,被告人肖辉伙同梁伟雄、陈宏、王青军驾驶粤A393AG奇瑞“东方之子”轿车窜至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咸宁学院对面朝阳大药店门口马路边,将受害人但功强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北京现代牌BH6430AW型越野车盗走。经鉴定,该轿车价值人民币127000元。四被告人将所盗的两辆途胜越野车开回广东东莞,由被告人梁伟雄联系买家将车卖出,得赃款人民币40000元,被四被告人平分。 5、2009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肖辉伙同梁伟雄、陈宏等人驾驶粤A393AG奇瑞“东方之子”轿车窜至湖北省枝江市马家店街办经济园深圳路13号,由被告人肖辉下车撬开车门,将受害人赫加法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银灰色北京现代牌途胜越野车盗走。经鉴定,该轿车价值人民币170200元。随后被告人肖辉伙同梁伟雄、陈宏驾驶粤A393AG奇瑞“东方之子”轿车窜至湖北省枝江市马家店街办五星街十号,亦由被告人肖辉撬开车门,将受害人梁鸿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银灰色北京现代牌途胜越野车盗走。经鉴定,该轿车价值人民币160000元。作案后被告人肖辉一伙将所盗两辆途胜越野车开至湖南邵阳卖掉,各分得赃款人民币6000元。 6、2009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曾相胡伙同梁静、谢光生等人窜至湖南省靖州县梁阳镇河街小区1栋和2栋之间,将受害人赵为君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银灰色本田飞度轿车盗走。嗣后,被告人曾相胡及梁静、谢光生等人将车开回洞口县销售,得赃款人民币9500元。该车现已追回并发还受害人。经鉴定,该轿车的认证价格为人民币52800元。2009年8月21日凌晨,被告人曾相胡伙同梁静、谢光生又窜至湖南省绥宁县长铺镇一中印刷厂车棚,将受害人向石煌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黑色广州本田思迪牌轿车盗走。嗣后,被告人曾相胡及梁静、谢光生等人将车开至深圳市公明镇,由被告人曾相胡联系销赃,得赃款人民币19000元,曾相胡个人分得赃款人民币8800元。该车现已追回并发还受害人。经鉴定,该轿车的认证价格为人民币83520元。2009年9月4日凌晨,被告人曾相胡伙同梁静、谢光生等人窜至湖南省汨罗市新站路振林集团门外,将受害人黎虎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白色本田飞度轿车盗走。嗣后,被告人曾相胡及梁静、谢光生等人将车开至深圳市公明镇,由被告人曾相胡联系销赃,得赃款人民币11000元,曾相胡分得人民币7000元。经鉴定,该轿车价值人民币50000元。2009年9月13日凌晨,被告人陈宏、曾相胡伙同谢光生等人驾驶粤A805AX东方之子轿车窜至湖南省长沙市师大新大新酒家门口,将受害人韩旭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黑色广本雅阁汽车盗走。被告人曾相胡将被盗车销赃给洞口县人王飞,得赃款人民币10000元,曾相胡分得人民币2000元,陈宏分得人民币1000元。该车现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7、2009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陈宏伙同肖辉、曾齐科驾驶粤A393AG奇瑞“东方之子”轿车窜至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汀泗桥镇叶挺大道京广大酒店门口处,将受害人王春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银灰色长城牌哈佛CC6460KM23越野车盗走。经鉴定,该轿车价值人民币79912元。作案后由被告人曾齐科销赃,三被告人各分得赃款人民币1500元。 8、2009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肖辉伙同梁伟雄、陈宏、王青军驾驶粤A805AX奇瑞“东方之子”轿车窜至广西省桂林市叠彩区芙蓉路7号门口,由被告人肖辉撬开车门,将受害人史钧铭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北京现代牌途胜越野车盗走。经鉴定,该轿车价值人民币203300元。作案后由被告人曾齐科销赃,得赃款人民币19000元,由四被告人平分。 9、2009年10月6日凌晨,被告人肖辉伙同梁伟雄、陈宏、王青军、曾相胡驾驶粤A805AX奇瑞“东方之子”轿车窜至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东港城附近,将受害人姚松停放在此的一辆黄色粤SM5963广州本田雅阁轿车盗走。经鉴定,该轿车价值人民币135960元。 10、2009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肖辉伙同梁伟雄、陈宏、王青军、曾相胡驾驶粤A805AX奇瑞“东方之子”轿车窜至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涧塘27栋后,将受害人杨志德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三菱帕杰罗V73型越野车盗走。经鉴定,该轿车价值人民币292800元。作案后,由被告人梁伟雄销赃,五被告人各分得赃款人民币10000元。 11、2006年12月26日凌晨,被告人梁伟雄伙同黄根、曾昭民、曾波(均已判刑)携带手电筒等作案工具驾车到湖南省洞口县新帝豪宾馆后面匡庆平的别墅,采用撬锁的手段,盗得匡庆平别墅内的现金4000元,项链三根、戒指5只、耳环一对及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一部,所盗物品(除一铂金项链外)在广东销赃得赃款6000余元,四被告人各分得赃款人民币2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辉、陈宏、梁伟雄、曾齐科、王青军、曾相胡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其中被告人肖辉参与作案14次,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2234872 元,分得赃款人民币48250元。被告人梁伟雄参与盗窃13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154960元,分得赃款人民币46750元,并且还伙同他人入室盗窃一次,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7400元,分得赃款人民币2500元。被告人陈宏参与作案14次,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2132272元,分得赃款人民币43250元。被告人王青军参与作案8次,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1280860 元,分得赃款人民币30750元。被告人曾齐科参与作案6起,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836812元,分得赃款人民币11500元。被告人曾相胡参与作案6次,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625080 元,分得赃款人民币37300元。被告人曾相胡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被告人肖辉、陈宏、梁伟雄、曾齐科、王青军在庭审时否认自己有盗窃机动车的行为,其辩护人也提出起诉指控被告人梁伟雄、曾齐科、陈宏盗窃汽车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肖辉、陈宏、王青军等在2009年7月31日到湖北江夏和咸宁盗走两辆北京现代途胜越野车后,咸宁市咸安区公安局的侦查人员就已经锁定牌号为粤A393AG的作案车辆,并由此确定被告人陈宏并展开侦破行动,在得知被告人陈宏、肖辉等人将再次到湖北作案后,侦查人员迅速布网行动,将被告人肖辉、梁伟雄、陈宏、王青军、曾相胡五人抓获,并当场扣押被告人作案用奇瑞小轿车一辆及大量作案工具,五被告人落网后均如实交代了自己流窜湖北、湖南、广西等地盗窃作案的事实,而且被告人陈宏、梁伟雄还主动交待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为此公安机关还出具了被告人陈宏、梁伟雄具有立功情节的书面材料。因此虽然被告人肖辉、陈宏、梁伟雄、曾齐科、王青军在庭审阶段全部否认之前的有罪供述,但其提出的没有实施任何盗窃机动车罪行的辩解理由明显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