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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他人之善盗窃 法院判决扬正义
发布时间:2011-04-08 10:26:54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迪)
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近日,在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被告人王俊生盗窃一案,又一次提醒我们要加强警惕,切勿引狼入室。
2010年10月某日中午,被害人周子恒见同事王俊生又困又脏,便把家里的钥匙给了王俊生,让其到自己家洗个澡休息一会。王俊生拿到钥匙后产生盗窃的念头,便偷配了一把周子恒家的钥匙,于当日下午15时许,用事先配好的钥匙把周子恒家的大门打开,将其放在卧室柜子里的一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鉴定价值3400元)和一部数码照相机、一对白银手镯盗走。后王俊生又到合肥火车站广场将被盗物品以920元变卖,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庐阳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俊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王俊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庐阳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王俊生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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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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