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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威胁百姓 合谋抢劫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1-04-11 11:39:25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媛洁)   广西钦州市某镇三名男青年平日游手好闲,合伙密谋后一起实施抢劫活动,终受到法律惩罚。2011年4月1日上午,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法院对一起抢劫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黄世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陈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黄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平、黄世宽、黄朋经商量后,决定以搭车为由,请摩托车司机车建华搭其到钦州市旧盐仓附近,当车行至钦州市旧盐仓斜对面的泥路路段时,被告人陈平等人持刀威胁过往的车建华,抢走车的人民币220元及一台黑色手机。

    2010年7月29日23时40分左右,被告人陈平、黄世宽、黄朋窜到钦州市文峰南路独岭路口处,请摩托车司机陈凡搭其到钦州市旧盐仓附近,当车行至钦州市旧盐仓斜对面的泥路路段时,被告人陈平等人持刀威胁路人陈凡,抢走陈的人民币450多元及一台中宝牌手机。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的手机价值人民币630元。

    2010年8月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陈平、黄世宽窜到钦州市子材西大街城市之春工地门口处,请摩托车司机黄克搭其到钦州市旧盐仓附近,当车行至钦州市旧盐仓斜对面的泥路路段时,被告人陈平、黄世宽持刀威胁黄克,抢走黄的人民币70多元及腰包一个(包内有一台友信达牌手机)。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的手机价值人民币420元。

    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抢劫罪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事前预谋,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了抢劫,三被告人在犯罪中作用相当,均属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三被告人均是在校生,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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