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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盐津“8.15”特大交通肇事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1-04-11 14:14:18


     光明网讯(通讯员 徐铭)   近日,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8.15”特大交通肇事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廖仕伦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廖仕伦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受害人家属29.134万元。

    2010年8月14日,被告人廖仕伦驾驶其已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昭通营销服务部投了保险的云C17018号中型自卸货车,在昭通华新水泥有限公司装载水泥27.96吨后,搭乘被害人魏发顺、孔祥珍与王朝航母子共三人从昭通市驶往永善县。次日,当车行至麻水线K78+320M处时(盐津县普洱镇道拐路段),因占道行驶,与对向压线驶来的胡贵飞所驾水富金龙运业有限公司的云C19483号重型自卸货车(已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江支公司)相会时发生刮擦,廖仕伦驾驶车辆驶离路面,坠入30米高的大关河中,造成魏发顺和孔祥珍死亡、王朝航失踪,车辆严重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经公安机关事故责任认定,廖仕伦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后被害人王朝航经其出生地公安机关认定已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仕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三人死亡、车辆严重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66938.35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600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江支公司赔偿164402.15元。胡贵飞与水富金龙运业有限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已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法官后语:车辆超载也是一大杀手,而交通事故是在一定条件下发生的动态过程,具有很大的随机性和偶然性。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往往并不是人、车、路、环境等因素中某一因素单独所致,而是各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预防交通事故,提高车辆运行的安全性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从人的交通教育、提高车辆的安全性、不断改善道路条件和优化道路交通安全环境等四方面综合考虑来建立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措施。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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