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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烟失火未补救 男子被判放火罪
作者:王星韬 吴瑞峰   发布时间:2011-04-12 08:56:52


    一男子吸烟时不慎将棉花垛点燃着火,由于害怕,在没有报告、也没有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便离开现场。2011年4月11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李潘(化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1年1月25日晚9点30分许,被告人李潘在新野一纺织厂筒捻车间工作期间,因瞌睡到隔壁清花车间西侧棉花垛上睡觉,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火吸烟时,不慎将棉花垛点燃着火,被告人李潘即用手去扑火,未能扑灭。由于害怕,被告人李潘在没有报告、也没有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便离开现场,回到自己的工作车间。火灾事故被发现后,被告人李潘又与车间工人、厂消防队一起将火扑灭。经鉴定,纺织厂的棉花损失为1、8万余元。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李潘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潘在失火后没有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即离开现场,放任危险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李潘系初犯,其犯罪行为系过失转化为间接故意,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且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河南法院网
责任编辑: 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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