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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柜员机上“取”来的刑罚
作者:武令涛   发布时间:2011-04-12 15:34:44


    近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曹某、杨某因利用他人遗忘在银行自动柜员机上的信用卡取现并拒为已有,被以犯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和免于刑事处罚。

    2010年11月19日上午9时许,家住河南省民权县双塔乡的曹某和杨某,在兰考县城关镇建设路中国农业银行兰考县支行自动柜员机上取钱时,被告人曹某发现自动柜员机尚在操作状态,遂操作自动柜员机,取走现金5000元,后又与杨某以同样方法取走5000元。被害人在收到银行通知其信用卡上现金被取的短信后报警。被告人曹某、杨某于2011年11月21日到兰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所得赃款退还公安机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信用卡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曹某犯罪数额10000元,被告人杨某犯罪数额5000元,犯罪后均自动投案自首、积极退还赃款、当庭自愿认罪、认真悔罪,对曹某适用缓刑不致现危害社会,对杨某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做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河南法院网
责任编辑: 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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