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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致国家税收损失六百余万 税收管理员领刑
作者:李佳    发布时间:2011-04-13 13:55:24


    在北京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改版规定的情况下,身为昌平国税局某所税收管理员的张某却多次为该公司出具了同意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改版申请的调查报告,使得该公司每月领购最高开票限额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得以增加。

    最终,因为张某的玩忽职守,致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720余万元)被用于抵扣,导致国家税收损失614万余元。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了一审法院做出的张某因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8月至2008年5月,张某担任北京市昌平区国家税务局某税务所税收管理员期间,在负责对其分管企业“北京市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改版进行实地审查过程中,对该公司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未引起应有重视并采取相应措施,在该公司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改版规定的情况下,多次为其出具了同意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改版申请的调查报告,使该公司每月领购最高开票限额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得以增加。2008年3月至4月期间,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720余万元)被用于抵扣,导致国家税收损失614万余元。

    据了解,张某在对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改版申请,进行实地核查中,对发现该公司大量的现金记账、以油品类发票冲抵进项以及运输车辆的实际数量等诸多疑点均未如实记入调查报告,使该公司的实际经营、账目等情况不能如实反映,张某所负调查责任形同虚设。虽然该公司的行为是导致国家税收损失的直接原因,但张某表现出严重的不负责任,也未尽职责,张某的行为与国家税收损失之间同样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张某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予惩处。鉴于张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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