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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砂伤警察 赔钱判刑悔不已
作者:简瑞英 发布时间:2011-04-14 11:22:37
在长江水域非法采砂,当水上公安民警上船查处时,竟然殴打警察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4月11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朱模庆、朱寅军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以被告人朱巨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计23200元。
2010年10月29日下午1时许,九江市公安局水上公安分局的丁某等八名干警对瑞昌市码头镇长江水域朱湖非法采砂进行查处,民警丁某上船后表明身份责令船员起锚将船开往九江接受调查,被告人朱模庆、朱寅军等人得知船被查扣后,乘船来到8号采砂船上,要将船开回朱湖砂场。丁某要求被告人朱寅军等人将船开至九江接受调查,便护住船舵不肯放手,被告人朱模庆、朱寅军等人将丁某强行拉出驾驶舱,并对丁某进行殴打。之后,8号船强行停靠在朱湖砂场。丁某用手机拍照以作证据留用,被告人朱模庆将丁某的手机抢下丢入长江之中。被告人朱巨松冲上8号船对丁某鼻子重打两巴掌。九江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民警因被告人朱模庆、朱寅军等人暴力阻碍下无法执行公务,只好撤回。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丁某的伤为轻伤乙级。案发后,三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模庆、朱寅军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朱巨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三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在庭审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并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酌情可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
江西法院网
责任编辑:
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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