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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写收条 建筑公司应担责
发布时间:2011-04-14 13:28:16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永居)   项目经理写收条,建筑公司是否需要担责呢?关键是项目经理写收条时,是否是在履行建筑公司职务的行为。2011年4月14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江苏腾达建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友亮货款154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14日,被告中标泗洪县某镇计卫楼建设工程,期间被告委任蔡刚强为泗洪县某镇计卫楼建设工程的项目副经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蔡刚强于2008年11月16日向原告书写证明一份,其内容为“收到计生楼建设用水泥30吨,320元/吨;玖吨,340元/吨;总数为12660元,支出3000元,下欠9660元,蔡刚强、王诚为签名”, 王诚为为工地收料员。2008年11月18日、2008年11月19日及2008年12月20日,王诚为以某镇计生楼的名义书写收条,收到原告水泥总计17吨,340元/吨,后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但被告以某镇计生楼建设工程是由蔡刚强承建,对外发生的债权债务应由蔡刚强承担,与被告无关为由拒付货款,双方因此形成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中标泗洪县某镇计卫楼建设工程,并委任蔡刚强为该工程的项目副经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蔡刚强以计生楼建设之名向原告购买受水泥,被告工地收料员王诚为签收,并用于工地建设,因此蔡刚强的行为构成被告的职务代理行为,其行为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受。被告的抗辩理由与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前述判决。(文中人物名、公司名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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