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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首例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终审维持原判
作者:刘康奇 丘玉娟   发布时间:2011-04-14 13:37:11


    近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省首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作出裁定,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查明,陕西省国际交流中心境外移民中心原主任王积和北京男子沈晓舟,在明知马来西亚不允许中国建筑工人从事境外劳务输出的情况下达成协议,由王积在中国国内招收劳务人员,沈晓舟负责以马来西亚某中介机构的名义,将劳务人员介绍到马来西亚从事建筑劳务。2006年8月,王积在我省户县招收劳务人员40多名,并收取了1万至2.76万元不等的中介费,承诺其到马来西亚从事建筑劳务。随后,王积隐瞒事实真相,向西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2份赴俄罗斯工作的项目说明书,出入境管理处给40多名劳务人员办理了护照。之后,沈晓舟到马来西亚驻中国大使馆为其中27名劳务人员办理了旅游签证,并于2007年1月将27名劳务人员带到马来西亚。因不具备合法劳务身份,27名劳务人员被马来西亚移民局扣留。后在中国驻马来西亚大使馆协调下,于同年3月底被送回国。

    鉴于王积、沈晓舟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在明知马来西亚建筑劳务市场未对中国开放,且陕西省交流中心及移民中心无权向马来西亚输出建筑劳务人员的情况下,擅自招收大量出国劳务人员,以旅游签证形式,非法组织他人赴马来西亚从事建筑劳务,该院认为二人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遂依法判处王积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沈晓舟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王积、沈小舟不服一审判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靠,且能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连锁,足以证明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维持原判裁定。



来源: 陕西法院网
责任编辑: 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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