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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查借骑摩托者 牵出幕后销赃人
作者:何霞 黄小鹏   发布时间:2011-04-15 10:07:11


    4月14日,河南省新野县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刘付点被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张朝朴被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张正单处罚金2000元。

    俗话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10年8月30日下午,新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人员本是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见一骑摩托的可疑,遂进行盘查,并通过网上对比,摩托车的发动机号与车牌不符,后询问骑摩托的,骑摩托者称摩托是借朋友的,公安部门顺藤摸瓜,三名销赃者被抓获。案情如下:2009年11月份,在新野县前高庙乡王国安经营的摩托车维修店门前,通过被告人张正介绍,被告人刘付点将自己以2000元购买的他人盗窃的价值5900元的125型铃木摩托车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张朝朴,被告人张朝朴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经查,此车系新野县汉华办事处团结社区居民王占喜被盗摩托车。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发还给被害人。

    新野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付点、张朝朴、张正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掩饰、隐瞒,其中,被告人刘付点收购、出售赃物;被告人张朝朴收购赃物;被告人张正介绍他人收购赃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均应当受到惩罚。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退还失主,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遂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来源: 河南法院网
责任编辑: 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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