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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缓解期 抢钱财限制责任
发布时间:2011-04-22 15:45:16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凯 施恩银)   日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金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0年8月2日晚,家住启东市吕四港镇的李金华为劫取财物,至汇龙镇城西村石某宅,持砖块踢门入室,采用卡喉咙、用砖块砸头等手段,对租住于此的被害人葛赛云实施殴打,葛赛云大声呼救,李金华因心里害怕逃离现场。被害人葛赛云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另查明,经鉴定,李金华罹患精神分裂症,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处于缓解不全状态,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金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金华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处于精神分裂症的缓解状态,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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