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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两受害人设“鸿门宴”智取匪伙
作者:韩志华 李锐   发布时间:2011-04-22 14:19:56


    受害人遭受抢劫后设下“鸿门宴”,以交朋友为由宴请抢劫团伙五名人员,骗其见面,不知是计的抢劫犯欣然赴约,最终落网被绳之以法。4月20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万元,其他四名伙人分别被判处2年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各并处罚金1万元。

    刘某系禹州市鸠山乡刘家门村人,年仅20岁,初中毕业后辍学在家,混迹于社会。为了谋取钱财,伙人伺机寻找作案目标,2010年7月10日凌晨1许,刘某伙同张某等四名同伙,窜至禹州市劳动路与陶瓷城西路交叉口附近,见杨某、凌某二人从此经过,趁四周无人之际,伙人一拥而上索要钱财,遭到拒绝后,采取暴力实施威胁,强行搜身,一无所获后,一伙人将二人一顿打骂,迅速逃离现场。

    夜路被人抢劫,为了将犯罪人绳之以法,受害人杨某、凌某辗转打听到伙人的联系方式后,以交朋友为由,设下“鸿门宴”,约定在某饭店宴请该团伙,骗其见面,不知是计的五名抢劫团伙人员欣然赴约。席间,见伙人略有醉意,杨某趁机被抢一事告知家人,报警后,公安机关迅速赶到现场当场将五名伙人一举抓获。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4日至7月10日一周时间内,该团伙采取相同手段,在禹州市劳动路、东关大桥、陶瓷城路口接连作案三起,共计抢劫手机两部,现金30元,经鉴定被抢手机共计价值927元。

    禹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多次抢劫,且为主犯,鉴于其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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