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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赠房给予儿子 儿媳离婚不可分房
发布时间:2011-04-25 13:30:40


     光明网讯(通讯员 朱焕东)   4月25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判决确认房屋属原告韩勇个人财产,归原告韩勇所有。

    1997年,韩勇父母购买了一套房屋。2002年8月,韩勇与孙婷登记结婚,婚后一直居住在韩勇父母所购买的房屋内。因孙婷经营困难需要贷款抵押,韩勇的父母于2003年12月8日将室房屋赠与韩勇,并于同日对赠与行为进行了公证。2006年10月17日,韩勇与孙婷离婚,双方就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等进行了协商处理,但对该房子一直未作处理。去年4月,韩勇准备再贷款,房屋交易所要求孙婷和韩勇双方签字,孙婷拒绝签字,为此韩勇将孙婷告上法庭确认所有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韩勇的父母赠房与韩勇,并经启东市公证处公证,该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原告父母的赠与行为虽发生在原告婚姻存续期间,但在赠与书中明确表示,房屋赠与原告一人所有,该房屋应属原告个人财产,故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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