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生财有道”制发票 经理职员齐获刑
发布时间:2011-04-26 09:26:03
光明网讯(通讯员 路芳)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制造发票案。因犯非法制造发票罪,被告人包庆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其余三被告人黄天、吴夏、吕立鲜分别被单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包庆是重庆高升工艺礼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升公司)的经理,黄天、吴夏、吕立鲜系该公司的销售员,其在高升公司获得报酬的方式是销售“QS商旅保险卡”提成。2009年底,高升公司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某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卡购买协议》,以2.5元/张的价格购买保险公司的“QS商旅保险卡”100万张,作为本公司的增值服务赠送给客户。但高升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而是将保险卡上的“赠品”二字剪掉,并且修改“QS商旅保险卡”上的有效期限,将其大部分作为保险产品以3.5—5元/张不等的价格在市场销售。 在销售过程中,被告人黄天、吴夏、吕立鲜得知如果 “QS商旅保险卡”配套有发票,销售情况会更好。于是向被告人包庆提出要发票,但由于该卡保险公司供给包庆是作为赠品使用,不提供发票。被告人包庆、黄天、吴夏、吕立鲜共谋后,决定由黄天、吴夏、吕立鲜三人出资请人伪造假发票。2010年5月,被告人包庆、吴夏出面,在重庆市菜园坝火车站找到制作假发票的付某(另案处理),以每本30元的价格要求其按被告人包庆提供的发票样本伪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保险定额专用发票”300本,并预交了订金2000元。最后,被告人吴夏、黄天、吕立鲜以9000元的价格,委托付某伪造了300本面额为20元的假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保险定额专用发票。上述三被告人将部分假发票作为销售“QS商旅保险卡”配套发票,配发给代销该卡的导游以及机票代售点。 2010年7月,被告人包庆自己单独出资10000元,委托付某伪造了300本(每本100份)面额为20元的假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保险定额专用发票。包庆在以每本35元的价格销售20本(2000份)给销售员蒋木,以每本35元的价格销售6本(600份)给销售员梅余,另配送五十余本给机场导游唐海。余下的158本放在黄天轿车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包庆、黄天、吴夏、吕立鲜在销售“QS商旅卡”中,伙同他人非法制造普通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包庆起主要作用,是本案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处罚,被告人黄天、吴夏、吕立鲜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处罚。依照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