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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小三”子恼伤父 莽撞子获罪轻处
作者:荆建勋 李晓莉 发布时间:2011-04-29 09:46:02
父母感情失和,儿子前往劝说。遇见父亲带着小三,儿子一气之下抡起凳子朝父亲砸去。4月26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故意伤害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田猛(化名)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0年11月28日下午,早就听到父母因感情闹纠纷的田猛,决定找父亲理论,劝说一下父亲。 于是就带着母亲、妻子和兄弟等人赶到城郊自家工厂里找父亲,不想父亲听不下儿子、儿媳的劝说,甚至不让妻子插话,双方开始激烈争吵,田猛抑制不住冲动的情绪,朝父亲田英林眼上打了一拳,还随手拿起一个三角凳朝父亲田英林头上砸了两下,致田英林头部流血。 田英林受伤后拨打了“110和120”,田猛随后被警方捉拿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某些个体老板在获得经济上的充分发展后,就想寻找所谓精神上的慰藉,这就为一些想当小三的人提供了可乘之机。这样一来,就引发了小三和原配之间的矛盾,由感情引发的矛盾同时牵连到家庭经济纠纷,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家庭成员一个处理不好,就会由普通的民事案件激化演变成刑事案件,现实生活中媒体报道的此等例子不在少数。像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事实案例。 这种家庭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作为法官更是要慎重处理,在法定量刑的幅度内,当宽则宽,能轻则轻,尤其是被害人与被告人的思想工作,一定要释法明晰、晓以法理,让被告人真诚悔悟,使其用真心和实际行动争取被害人谅解,使家庭矛盾引发的裂缝弥合,使家庭这个社会细胞的伤口愈合,达到小和谐促进大和谐的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田猛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有三个量刑情节要充分考虑,其一是被告人田猛系初犯,且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其二是被告人田猛系因家庭矛盾激化才将被害人田英林打伤,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三是被告人田猛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田猛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被告人田猛宣告缓刑。 来源:
河南法院网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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