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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因爱成仇雇人绑架勒索男友获刑11年
发布时间:2011-05-03 10:19:59
光明网讯(通讯员 汪次安)
广东省韶关市一女子因不满男朋友的家人反对其与男朋友来往,于是通过互联网上的“QQ”聊天系统,请来一网名为“替人消灾”的人,绑架其男朋友,勒索男朋友家人的财物,结果换来有期徒刑11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底至7月中旬,被告人陈莉丽通过互联网上的“QQ”聊天系统,多次与一网名为“替人消灾”的人(另案处理)商量报复其男朋友秦某才的叔叔秦某福。谈好绑到人并勒索到钱就算成功,由陈莉丽支付酬金。 7月中旬,“替人消灾”等人乘火车来到韶关市与陈莉丽会合,并住进陈莉丽事先租好的出租屋韶关市浈江区劳动村95号二楼房屋。之后几天,“替人消灾”等人按陈莉丽提供的地点守候辨认秦某福,但未能认出,便提出劫持秦某才向其家人索要钱财,陈莉丽表示同意。期间,陈莉丽于7月19日通过其朋友邓某云在广州市某租车公司租了一辆小汽车,并准备了电击棍等工具给“替人消灾”等人作案使用。 7月25日19时许,“替人消灾”等人驾乘陈莉丽租赁的小汽车,在韶关市浈江区站南路“站南小学”附近,将秦某才劫持到浈江区劳动村95号二楼出租屋,谎称其叔叔秦某福欠款26万元,要秦某才代还,并对秦某才进行了殴打。秦某才迫于无奈说自己只有17万元,“替人消灾”等人提出最少要30万元。同日21时许,秦某才打电话给陈莉丽,说做生意要30万元,但钱不够,要陈借给他13万元,陈莉丽假装应允。 7月26日7时许,“替人消灾”等人再次逼迫秦某才筹钱,秦某才便打电话给其妹妹秦某凤,要秦某凤拿他的银行信用卡去韶关市浈江区解放路“风度名城”门口交给陈莉丽,并致电陈莉丽,要陈到上述地点拿信用卡。秦某凤在不知道其哥哥被人劫持勒索的情况下,将信用卡交给了陈莉丽。同日10时许,陈莉丽用秦某才的信用卡到银行柜台取走人民币5万元,之后又从该卡转账11.5万元到自己新办理的信用卡中。随后致电秦某才,谎称已筹到24万元。秦某才把筹到24万元的情况告诉了“替人消灾”等人,“替人消灾”等人便说先收24万元,并要秦某才电话告知陈莉丽将钱送到风度南路与解放路交汇处。同日15时许,陈莉丽在预定地点付给“替人消灾”等人6万元酬金。 7月27日凌晨,“替人消灾”等人驾驶小汽车将秦某才带到韶关市浈江区黄金村附近放下,并将小汽车还给陈莉丽后逃离韶关市。同日上午,陈莉丽在韶关市浈江区站南路批发街将作案使用的小汽车交给邓某云,由邓开回广州市退给租赁公司。在前述作案过程中,陈莉丽还书写伪造了一张“黄伟”收到其24万元的收条,意图使秦某才相信其交了24万元给“替人消灾”等人。 7月27日9时许,秦某才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随后向陈莉丽调查取证。在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查明陈莉丽涉嫌绑架,并于7月28日5时依法对其刑事拘留后,陈莉丽才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7月28日18时许,公安机关到陈莉丽居住处当场查获了陈莉丽作案使用的笔记本电脑、出租屋的租赁合同及钥匙、陈莉丽伪造的“秦某福欠条”及“黄伟收条”、“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车票据、银行取款凭条、银行卡及现金6.96万元等物品。后公安机关将查扣的赃款人民币14.46万元发还给被害人秦某才。 原审浈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莉丽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数额巨大。鉴于被告人陈莉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悔罪,所得赃款已大部分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此,该院依照我国有关法律之规定,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莉丽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 .4万元。 一审宣判后,陈莉丽上诉称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请求二审改判无罪。 2011年4月29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院认为,上诉人陈莉丽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数额巨大。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为此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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