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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地毗邻起纠纷 伤了眼睛伤了情
发布时间:2011-05-03 10:49:09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永居)
日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刘丽琴赔偿原告朱成康各项损失1290.6元(1613.26 x 80%),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经审理查明,原、被两家稻地毗邻。2010年6月9日,被告丈夫在原告家稻地挖坑,被告拿着铁锨到原告家要同原告一起去地里。原告不同意去遂双方开始争执,在争夺中,铁锨碰到原告眼部,致原告右眼眉弓撕裂伤。原告到医院住院治疗6天,支付医疗费1200.1元。后双方因赔偿协商未果,原告起诉来院。 法院认为,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原告在事情的起因上也存在一定过错,故以被告承担80%,原告自行承担20%为宜。综上,确认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等合计1613.26元。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前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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