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克元)
某小学女同学小美子下楼时,小英娇紧拉小美子背在身上的书包带后突然松手,致小美子向前扑地摔倒在地,造成牙齿摔坏的后果。日前,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作出小英娇的父母赔偿医疗费等合计4596.30元的80%计3677.04元,并赔偿律师代理费30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的一审判决。
日本籍女孩小美子和台湾籍女孩小英娇为闵行区一双语学校的同班同学。2009年11月6日下午放学后,两人相约至学校初中部找姐姐和哥哥。小美子准备下楼去寻找姐姐。而小英娇则拉住了小美子的背上的书包带,要求去教室里问一下老师,相持之时,小英娇拉书包带的手的突然一松,小美子遂向前扑倒在地,其两颗门牙断裂受损。当天,小美子在母亲陪同下至上海第九人民医院就诊。后经鉴定,结论为小美子因外伤,致左上中切牙及右上中切牙冠折。嗣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美子在父母的代理下将小英娇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共计2万元及律师代理费5500元。小英娇认为,小美子摔倒发生在学校,若学校尽到了管理职责,才应由自己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故不同意诉请。
法院认为,根据事发实际情况及致伤的原因,确定小美子自负20%的民事责任,小英娇负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各项损失,承办法官进行了一一核定。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要符合我国国情,须考虑损害结果、社会生活水准等因素及双方过错程度。根据小美子的伤情、治疗经过及事故责任等情况,确定合理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至于律师代理费系小美子为解决纠纷实际的支出,应计入赔偿范围,根据小美子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法律服务的情况,以及案件的难易程度,确认合理的律师代理费为3000元。又由于小美子牙齿的修复需在18周岁后进行,而小英娇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的主张,故小美子待实际费用发生后可另行主张。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