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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屋檐下朋友 近水楼台先遭偷
发布时间:2011-05-03 16:24:42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奎 陈韵妃)
5月3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陈贵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彭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二被告人退赔失主刘某的经济损失一万四千四百元。
2010年1月的一天,陈贵跟刘某一起到贵港市和平路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取款时,窥见并记住了刘某输入的储蓄卡密码。2010年8月,陈贵、彭菊合谋盗窃刘某的储蓄卡内的存款。8月31日14时许,彭菊潜入刘某租住的贵港市港北区和平路永安街九巷10号二楼202号房将刘某装着中国邮政储蓄卡和现金人民币400元等物品的黑色腰包盗走。之后,两被告人持盗得的银行卡到中国邮政银行贵港分行江南大道东支行的柜员机领取现金人民币4000元,尔后又在该支行营业柜台由陈贵冒签刘某的签名,领取刘某的卡内存款人民币10000元。所盗得的款项两被告人分赃,用于挥霍。 2010年11月21日,公安机关在贵港市石羊塘金桂旅馆将陈贵抓获,2011年2月19日,公安机关在贵州省惠水县将彭菊抓获,并从其身上扣押了现金人民币820元和存折一本。案发后,彭菊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5000元至法院。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陈贵、彭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盗窃犯罪中,陈贵、彭菊合谋盗窃,分工合作,其中彭菊入室盗取银行卡,陈贵负责取款,均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彭菊主动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且二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彭菊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案中涉及人物均是化名)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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