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替友出气打伤他人 寻衅滋事赔钱获刑
发布时间:2011-05-10 08:58:17
光明网讯(通讯员 艾艳萍 王波)
替友出气“仗义”相助,无端殴打致人受伤;寻衅滋事法理难容,赔款致歉领受刑罚。近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以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钟鑫有期徒刑8个月。
2010年6月11日,蒋忠(另案处理)在桃源县九溪乡某网吧上网时,因言语不当与同在网吧上网的管某发生摩擦,蒋忠朝管某的头部打了一下,网吧老板向某发现后及时出面制止。尔后,蒋忠迅速离开网吧,找到自己的好友被告人钟鑫,让其给自己出气。随后,钟鑫与蒋忠等人来回到网吧。在蒋忠的指认下,钟鑫找到管某,不问青红皂白就上前打了管某一耳光。向某再次出面进行制止,并随手拿了一把铁锤。钟鑫见状后立即指使其同伴把王军(另案处理)喊来。随后,钟鑫和王军便动手对向某进行殴打。在打斗中,向某从1米多高的台阶摔倒在水泥地面上,致使左踝关节受伤,锤子也掉落在地上。待向某从地上爬起后,王军继续用椅子对其进行砸打,钟鑫则拿了一把屠刀朝向某乱砍。向某与钟鑫抢刀时左手虎口处被划伤。后在周围群众的劝阻下,钟鑫等人方才罢休。 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向某肌腱断裂、左踝关节粉碎性骨折,已构成轻伤。后在法院的主持下,被告人钟鑫与被害人向某达成了调解协议:由钟鑫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给向某,并当场向其赔礼道歉;向某对钟鑫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钟鑫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钟鑫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曾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1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具有前科劣迹;能当庭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张乐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