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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少女倾心男网友 热恋未果反被强迫卖淫
发布时间:2011-05-10 15:34:56


    5月9日,陕西省志丹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性质恶劣的强迫卖淫案,分别判处被告人聂小刚(化名)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000元;盐巴(化名)有期徒刑9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000元;牛祝(化名)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猴子(化名)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高兰(化名)有期徒刑2年,宣告缓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法网恢恢,疏而不漏,5名罪犯最终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社会正义得以彰显。  

    2010年7月,原告高丽(化名)上网结识了被告聂小刚并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2010年9月,聂小刚与其朋友牛祝、猴子、盐巴想找个小姐去延安志丹赚钱,鉴于找不到合适的人选便准备让高丽“亲自出马”。当月29日晚,被告人聂小刚、牛祝、猴子、盐巴强行将高丽拉至志丹某招待所。因为高丽当时身上没有钱怕挨打,所以没逃跑或报警。在招待所,聂小刚与高丽发生性关系后盐巴强行与高丽发生性关系。次日,聂小刚等人将高丽带上在志丹县城内联系招待所卖淫,高丽提出让家人给聂小刚打500元,条件是不要让她卖淫,聂小刚等人同意。当晚聂小刚与高丽发生性关系后盐巴再次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10月1日,由于高丽家人未把钱打过来,聂小刚、牛祝、猴子、盐巴便将高丽强行带到被告高兰(化名)开的农家招待所卖淫,由猴子照看和收钱。聂小刚等人威胁高丽如果反抗或者逃跑就打她。随后,高兰先后给高丽介绍卖淫3人,聂小刚等人得款200元,高兰得款80元。10月2日清晨,再也无法忍受凌辱的高丽趁无人时逃跑并报案。

    2011年4月9日,志丹县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向志丹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聂小刚、牛祝、猴子为牟取利益,使用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盐巴伙同他人强迫他人卖淫,在此期间以奸淫为目的,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高丽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强奸罪,对其行为应数罪并罚。高兰为牟取利益,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在强迫卖淫犯罪中,被告聂小刚积极联系其他被告人及被害人,强迫他人卖淫,系主犯。被告人盐巴、牛祝、猴子积极协助被告人聂小刚强迫被害人卖淫,系从犯,对其行为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兰认罪态度较好,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其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陕西法院网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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