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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抗诉再审至终审 四年债务纠纷终化解
发布时间:2011-05-11 12:27:15


     光明网讯(通讯员 廖毅)   2011年5月10日,对于同住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平等乡龙坪村的申请人余结泽和被申请人李维典来说,确实是一个值得高兴的日子。四年了,余结泽和李维典之间的债务纠纷案经历了初审、抗诉、再审、终审,终于雨过天晴,双方的纠纷终于得到了化解。

    2007年4月28日,原告余结泽因被告李维典债务纠纷一案向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在一审中提供了李维典出具的五张借条,共计借款本金50000元及违约金13000元。故本院于2007年7月13日一审判决被告李维典归还原告余结泽借款本金34800元;被告李维典支付原告余结泽借款本金10000元自2005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李维典支付原告余结泽借款本金10000元自2005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同时驳回原告余结泽其他诉讼请求。

    2007年8月13日,原审被告李维典向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法院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期间原审被告李维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五份借条上的指纹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原告提供的第五号借条存在瑕疵。最终,本案经再审于2010年8月13日判决被告李维典归还原告余结泽借款本金19800元;被告李维典支付原告余结泽借款本金10000元自2005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李维典支付原告余结泽借款本金10000元自2005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同时驳回原告余结泽其他诉讼请求。

    再审判决送达双方当事人后,余结泽与李维典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9日作出(2010)桂市民再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4月26日,申请人余结泽向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该院执行局主办法官及时上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被申请人李维典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至此,一场历经四年的债务纠纷案得以圆满解决,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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