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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钱上网暴力行抢 劫得135元获徒刑
发布时间:2011-05-12 15:01:55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奎 陈韵妃)
5月12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劫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吴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责令吴为退赔受害人张某经济损失一百三十五元。
2010年10月26日20时许,吴为与覃飞、林家(后两人另案处理)到位于贵港市港北区步行街的翔乐园电玩城内玩,因身上无钱,遂由吴为提议并策划,三人以请去吃东西为由将张某骗至港北区人民东路大南门附近一废弃的旧屋内,由覃飞、林家在旁围住张某,吴为以张某以前不借钱给其为由殴打张某,并要张某把身上的钱拿出来。在遭到张某拒绝后,吴为继续对张某进行殴打,并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胁张某如果不把钱拿出来,以后见一次打一次。张某被迫将自己的钱包交出,吴为将钱包内的人民币135元抢走,并威胁张某不得报警。得手后,吴为将水果刀丢入郁江,所得赃款与覃飞、林家共同挥霍一空。 另查明,2010年12月1日,吴为曾向公安机关提供杨展等人盗窃移动通信基站电缆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根据此线索于同月3日将涉嫌盗窃的杨展、谢广、廖毅三人抓获。经审讯,杨展等三人对其实施的十多起盗窃通讯基站电缆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杨展等三人已被逮捕,并已移交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吴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当场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抢劫罪。在抢劫的共同犯罪中,吴为积极实施犯罪,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吴为提供重要线索,使其他案件得以侦破,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吴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的判决。(涉及本案人物的均是化名)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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