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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首例小额速裁案件在岳麓区法院宣判
发布时间:2011-05-13 09:00:48
光明网讯(通讯员 舒秋膂 曾妍)
5月10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件小额标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这是湖南省首例试用小额速裁程序公开宣判的案件。
2010年3月17日,被告龚余(化名)向原告陈楠(化名)出具借条一张,向陈楠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注明三个月内返还,借款到期后,原告陈楠多次上门催讨,被告龚余一直避而不见。2011年4月18日,原告陈楠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龚余返还借款。 民一庭承办法官接到该案后,立即通知原告到院,原告同意适用小额速裁程序。2011年4月29日,承办人到该案被告龚余家中送达相关诉讼材料,被告龚余也同意选择小额速裁程序进行审理,并在程序选择确认书上签名。2011年5月9日,该院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在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后,依法对该案作出了判决,判令被告龚余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陈楠借款20000元,并在判决书主文中告知了异议审查程序的相关内容。该案从立案到判决仅用了23天时间,体现了小额速裁的公正、高效、快捷。 推进小额速裁试点是当前最高人民法院创新推进的一项重要司法改革,是人民法院强化便民利民的务实举措。小额速裁最大限度地简化民事诉讼程序,比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所实行的简易程序更为简易、快捷、方便。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在全国选择少数基层人民法院,在给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基础上,开展小额速裁改革试点,其目的旨在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并为将来修改民事诉讼法,创设小额速裁程序积累审判实践经验。小额速裁构造简便,诉讼要件宽松,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经济负担,也便于人民群众诉讼。在小额速裁中引入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既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意思自治要求,又能够节省司法资源。 相关衔接:五类案件适用小额速裁,审理程序灵活快捷 当事人起诉的案件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额不足5万元的下列给付之诉的案件,当事人双方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小额速裁的,可以适用小额速裁,但当事人提出异议的除外:(1)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借贷、买卖、租赁和借用纠纷案件;(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3)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4)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拖欠水、电、暖、天然气费及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件;(5)其他可以适用小额速裁的案件。 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可以安排在晚间、休息日进行调解或开庭,可不区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可以用视频系统询问证人。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理终结,不得延长审限。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民事案件,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 接到小额速裁改革试点任务后,岳麓区法院迅速行动起来,积极采取措施先行先试。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部门责任,制定试点方案,创制文书样式,强化联动合作,促进了试点改革科学快速的推进。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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