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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坐牢不悔改 盗窃香烟三进宫
发布时间:2011-05-13 10:52:17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钰元)
因犯盗窃罪、猥亵儿童罪两次入狱的重庆巫山男子缪昌太,最后一次走出监狱的大门仅两个多月,就将贼手伸向了县城内的超市,不到半个月时间,两次伙同他人盗窃总价值11000多元的香烟70余条。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缪昌太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4日晚,被告人缪昌太与谭文携带断线钳、蛇皮口袋等作案工具,将巫山县巫峡镇工业路天华超市窗户的防盗网剪开,进入超市内盗取不同品牌的香烟40条,价值6700余元。被盗香烟由谭文光与缪昌太瓜分后,缪昌太将香烟卖给他人。 2008年12月4日晚,被告人缪昌太与谭文光携带断线钳、蛇皮口袋等作案工具,将巫山县巫峡镇水井湾名特超市分店铁网门和玻璃门上的铁锁链剪开,进入超市内盗取不同品牌的香烟37条,价值4300余元。被盗香烟由谭文光卖给了陶达俊。所得赃款由缪昌太与谭文光瓜分。 2010年4月15日,被告人缪昌太因本案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巫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同年4月24日由巫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0年9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缪昌太伙同向运双等人在巫山县巫峡镇二郎庙一门市进行盗窃时,被业主当场抓获,后巫山县公安局值班民警将被告人缪昌太等人带回讯问。 另查明,被告人缪昌太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3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猥亵儿童罪,于2005年11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8年9月19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缪昌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100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缪昌太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缪昌太当庭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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