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赠与合同未亲笔签名 法院判定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11-05-13 11:23:21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陶蕾 杨继光)   徐宇凭借赠与协议书将邻居徐芸的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徐芸否认曾在房屋赠与合同上签字,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协议无效。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徐芸的诉讼请求。

    徐芸与徐宇是同村村民,徐芸的父亲与徐宇的祖父是亲兄弟,两家是几十年的邻居。1993年徐芸全家搬迁到四川省德阳市居住。徐宇遂将两家的共墙打通,搬进了邻居徐芸的房屋居住至今。

    2011年初,徐芸返回家乡,她要求徐宇搬出自家的房屋。可是此时徐芸家房屋的所有权人已被更名为徐宇了。原来1998年,在徐芸和其丈夫均未在场的情况下,徐宇和瞿刚等人制作了一份以徐芸将房屋赠与徐宇为内容的协议,徐芸的名字由瞿刚书写。徐宇凭借赠与协议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徐芸和徐宇对赠与协议各执一词。徐芸说双方没有签订过赠与协议,认为此协议是无效的。徐宇辩称,在1998年,徐芸和自己达成了协议,同意以600元的价格将其房屋卖给自己,双方为了逃避房屋买卖需缴纳的税费,决定签订一份以赠与为内容的协议书。徐芸因为在四川居住,就委托了其好友瞿刚代其在协议书上签名并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可是,最终徐宇没有证据证明瞿刚有代为签订赠与协议的代理权,也无证据证明徐芸虽然不在签订协议现场但确实知道签订协议一事而且对瞿刚代其签名未作否认表示。法院认为赠与协议并非徐芸的真实意思表示,确认该赠与协议无效。

    徐宇还认为此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徐芸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徐芸的诉讼请求是确认赠与协议无效,确认合同无效属于形成权,合同无效自始无效,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故此案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朴冬雪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