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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一农民抢劫伤人 潜逃15年后落网获刑
发布时间:2011-05-16 13:27:02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钰元)   重庆巫山一农民与他人密谋抢劫,并伙同他人入室后将他人砍伤后潜逃,15年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唐赞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七个月。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1996年7月,代光胜(已判刑)曾先后两次找租住在原巫山县坪南乡红砂村十一组谢发家收购洋芋的李永明借钱,被李永明拒绝。为此,代光胜怀恨在心,同年7月12日,代光胜找到李树林(已判刑),二人商量抢劫租住在原巫山县坪南乡红砂村十一组谢发明家收购洋芋的李永明等人。次日,代光胜、李树林二人又邀约被告人唐赞明一起去抢钱。1996年7月13日晚,代光胜、李树林与唐赞明三人各携带手电筒一支,行至谢发明家附近,见谢发明家还没有熄灯,即在外守候,次日凌晨2时许,唐赞明在谢发明家楼顶将电灯线扯断,后代光胜等人将楼梯门墙砖掏出后,打开楼梯门,三人从房顶楼梯口进入室内。入室后代光胜用手帕蒙住面部,并在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李树林拿了一把锄头。唐赞明站在楼梯的休息台处望风,李树林手拿锄头,代光胜手拿菜刀进入谢发明家堂屋,被在堂屋里睡觉的陈正明发现,李树林用锄头打陈正明的胸部,接着又打李永明,李永明扭住李树林手中的锄头,代光胜用刀砍伤陈正明后又向李永明的右小腿和右手臂各砍了一刀,然后唐赞明等三人先后逃离现场。经公安机关鉴定,陈正明的损伤程度系重伤,李永明的损伤程度系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唐赞明一直在逃,2010年10月19日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赞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手持菜刀、锄头等作案工具,采取暴力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致他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唐赞明当庭认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遂做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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