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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爆炸物触刑律 潜逃十二年终获刑
发布时间:2011-05-16 14:52:55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银虎)   两路人见财起意,偷盗铁路工程局仓库雷管,一嫌疑犯潜逃12年后被抓获。近日,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爆炸物品案,被告人黄正刚被盐津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爆炸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1998年8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黄正刚与黄正六途经本村唐留兴家门前,见铁路工程一局三处九队的仓库看管人员正在此处打牌。二人趁其不备,进入该爆炸物品临时仓库,盗走雷管2箱,共计15000枚,欲用于出卖。二人离开现场后不久被公安机关抓获,所盗物品全部缴获发还失主。同案犯黄正六归案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黄正刚在押解回派出所途中逃走,后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于2010年7月22日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正刚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爆炸物品,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爆炸物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正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所盗物品已全部追回返还失主,未造成实际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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