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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吓信中夹带子弹 老汉敲诈幼儿园获刑三年
作者:陈红珍 发布时间:2011-05-16 16:45:24
“穷则思变”,但绝不能像本案中的殷老汉一样,通过敲诈勒索妄想发大财。5月16日日,河南省封丘法院依法判决殷老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已是知天命之年的殷老汉,因家中贫困,预谋敲诈同村开办幼儿园的陈老师。2011年1月9日晚上殷老汉写了一封敲诈信,并在信中附了一发子弹,于当晚将敲诈信放到陈老师的幼儿园,信中以败坏陈老师名誉、强奸陈老师女儿、杀害幼儿园学生相威胁,要求陈老师于2011年1月12日晚上22时将三万元现金放至幼儿园对面胡同内。当晚22时许,殷老汉去取钱时被埋伏在周围的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手段敲诈他人财物,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判处。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前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
河南法院网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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