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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法院首次适用禁止令规范未成年人缓刑期行为
发布时间:2011-05-17 15:57:29


     光明网讯(通讯员 蒋惠亚)   5月17日,尚未满18周岁的小王因聚众斗殴,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被判令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与本案斗殴双方人员接触。

    2010年10月,小王及朋友与另一群青年在公园持械斗殴,致使双方多人受伤,事后小王也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王已构成聚众斗殴罪,鉴于其年幼无知,遂作出上述判决。

    “这就相当于用司法强制力在被告人与犯罪诱因间划出了‘隔离区’,有利于防止再次犯罪的发生。”主审法官钱富良介绍说。



责任编辑: 张永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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