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院> 法院快讯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容留卖淫 禁止五年内从事桑拿洗浴经营
发布时间:2012-06-19 09:32:52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崇凌)   近日,个体工商户业主张香因犯介绍、容留卖淫罪,被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张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桑拿洗浴经营业务。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施行以来,该法院首次适用禁止令。

  2006年5月,被告人张香(女)开始接手经营宣城市区A洗浴中心,2007年9月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又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从事洗浴经营期间,张香聘请其弟被告人张强担任经理,负责洗浴中心的经营管理。2011年12月前后,被告人张强为获取非法利益,介绍、容留失足妇女陈某等数人在洗浴中心为客人提供有偿性服务。被告人田勇、孙启将性服务项目及价格用账本登记入账,被告人张强、田勇、孙启与失足妇女按一定标准分成,被告人张香表示默许,并分得提成款。2011年12月1日至9日,该洗浴中心共介绍、容留她人卖淫100余次,获利3万余元。

  2011年12月9日、10日,被告人张强、田勇、张香、孙启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四被告人归案后,在接受公安人员的讯问时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香退出违法所得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被告人张香作为个体工商户业主,在得知被告人张强等人介绍、容留卖淫行为后未予制止并从中分得不法利益;案发后退出违法所得三万元,综合考虑其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同时对其适用禁止令。故法院作出前述判决,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3年-5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25万元不等。(以上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周翔飞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