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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法院首次依据刑(八)发出“禁止令”
发布时间:2011-05-17 17:53:35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洪 张春华 张挺)
5月17日,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首次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发出禁止令:一名带人去偷工厂物资的小偷,在获缓刑后两项行为被依法禁止。
襄阳市襄州区人杨某是东风汽车公司铸造三厂的临时工,今年1月17日2时许,他带两人去铸造三厂盗窃,自己在墙外望风。事后,杨某被抓获。法院认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5月17日,樊城区法院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发出禁止令:禁止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接触同案犯;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杨某进入东风汽车公司铸造三厂厂区。 据法官介绍,如果杨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法院将撤销其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责任编辑:
张永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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