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海港)
无钱上网去抢劫,判处徒刑后悔迟。5月18日,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勇抢劫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宣判后,张勇流下悔恨的泪水,但悔之晚矣,其因酒后一时冲动而酿下的苦果只能由自己慢慢吞咽。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5日晚七时许,家住汝南县三桥乡的被告人张勇伙同他人酒后欲到三桥街上网,当张勇等五人走到三桥街西边一水泥预制厂附近时,见对面过来一辆机动三轮车,张勇遂提意拦车抢点钱好去上网。后王某驾驶的机动三轮车被张勇等人拦截。张勇等人采取威胁及向王某的三轮车中扔烟雾弹手段,抢走王某所带现金25元。同年1月19日,张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抢劫的事实。后张勇的家属与被害人王某达成和解协议,张勇的家属代为赔偿王某经济损失及退赔赃款共计1500元,并已履行清。王某对张勇予以谅解,请求对张勇从轻处罚。
汝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勇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勇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减轻处罚。张勇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张勇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