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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8.4万委托他人购表 财物两空诉请还款获准
发布时间:2011-05-20 14:43:12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克元)   胡先生在旅途中认识了跑国外的导游许威(化名)后,结为朋友。于是在两年后委托其购买名表1块。并支付了8.4万元,不料对方却玩起了失踪。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对方退款。日前,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作出许威归还胡先生8.4万元的一审判决。

    上海闵行区的许威是旅游公司的导游。2007年8月,胡先生参加了许威所带领的旅行团。旅行结束后,双方保持着友好的来往。2009年,胡先生委托许威代购江诗丹顿手表1块,约定价格为8.4万元。去年3月11日,许威出具了收条,载明收到8.4万元购表款,并表明将于同年4月30日前将指定手表交与胡先生。令胡先生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收款后的许威却没有了回音,至今仍未履行交表义务。胡先生将许威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归还购表款8.4万元及利息损失2300元。

    在法庭审理中,胡先生明确表示放弃要求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中,胡先生委托许威购买手表并支付8.4万元,许威在接受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许威在其承诺的期限内未完成购表事宜,其取得的钱款应当返还,故胡先生要求许威归还8.4万元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胡先生当庭放弃利息损失的诉请,系其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与法未悖,予以准许。许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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