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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不满30元 换来刑期三年半
发布时间:2011-05-23 16:41:44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凯 季锡聪)
日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龚东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追缴被告人龚东健未退赃物折价款27.9元发还被害人。
2011年2月10日晚,龚东健因无钱可用,便萌生抢劫单身女子钱财的念头。当晚9时许,龚步行至启东市汇龙镇紫薇二村寻找目标,见李女独自骑电动车回家,便尾随其后至该小区某车库处,上前对李捂嘴、抓双手,将其按在车库门上,李挣扎中倒地呼救,龚东健遂抢走李女随身携带的拎包后逃离现场。当晚11时30分许,龚东健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主动交代了上述抢劫事实。经鉴定,该拎包及包内物品价值29.9元。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龚东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方法,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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