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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法院首发禁止令 90后被禁光顾娱乐场所
发布时间:2011-05-23 17:05:42
光明网讯(通讯员 海燕璞 李锐)
在酒吧内为一名女服务员发生争执后,为了斗气,纠集同伙聚众斗殴。5月20日,河南省禹州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在禹州市看守所对被告人甄飞宣告禁止令,这是该院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宣告的首个禁止令。
2008年11月21日晚,被告人甄飞(男,20岁)等人在禹州市药城路某酒吧内因为一女服务员,与他人发生纠纷,随后双方分别纠集数人在该酒吧聚众斗殴,并致一人轻微伤。 禹州市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被告人甄飞侵犯公共秩序,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鉴于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减轻处罚;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缓刑三年,并禁止被告人甄飞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如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禁止令的实施,不仅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约束,更是强化社区矫正效果的一种有益尝试,它将促使被告人以健康的心态和行为方式及早融入社会。宣判后,被告人甄飞表示服判不上诉,决心完全遵守禁止令的要求,努力改造自己,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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