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钰元)
两无业男子聚众赌博,以抽水和放高利贷的方式从中营利。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刘星、颜克冬犯赌博罪,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09年3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刘星听说其姐夫郭世华家中在打牌,便与被告人颜克冬来到巫山县巫峡镇净坛路郭世华家。郑少科(劳教)、魏光明(劳教)、王某(在逃)等人先后来到郭世华(另案处理)家中,以“扯金花”的方式赌博,参赌人员每盘可押50至数百元、数千元不等的赌资。刘星每两盘从赌桌上“抽水”50元,颜克冬给参赌人员以每天按百分之五的利息为郑少科、魏光明、郭世华、王某、王群放高利贷,以供参赌人员赌资充足。第二天,参赌人员将赌博场所迁至巫山县巫峡镇飞风巷5号刘星家中,继续以“扯金花”的方式赌博。刘星每两盘从赌桌上“抽水”50元,颜克冬继续给参赌人员放高利贷。刘星二次从中抽头渔利1000余元,颜克冬共获得利息5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星2010年6月29日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颜克冬于2010年7月14日到巫峡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星、颜克冬聚众赌博,以抽头和放高利贷的方式从中营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颜克冬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星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做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