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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白领辞职讨薪获支持 公司被判支付补偿金
发布时间:2011-05-24 14:54:29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鸿光)
张小姐仅工作100天因公司未支付工资及调整工资标准提出辞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该公司不服裁决把张小姐告上法院,要求不支付工资、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近日,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判决由该公司支付张小姐2010年8月1日至10月12日的工资以及2010年10月1日至10月7日的加班工资60197.88元;支付经济补偿金5349元。
2010年5月26日,张小姐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止,试用期为两个月。公司承诺支付张小姐月薪2万元(其中包括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等,项目或年终分红另计)。涉及社保费用由张小姐自行出资办理,公司协助。公司每月10日前按规定工资形式和考核办法,确定张小姐上个月劳动所得。同年8月26日,公司向张小姐支付薪资2万元。2010年9月,双方曾就工资标准等事宜协商未果。2010年10月12日,张小姐以公司未支付8月工资及调整工资标准为由提出辞职。10月14日,公司书面回复批准张小姐辞职。 2010年10月27日,张小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等诸多请求。同年12月27日,劳动仲裁委裁决由该公司支付张小姐工资、加班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张小姐补缴外来人员的综合保险费。该公司于2011年1月起诉称,因张小姐表现严重不符合同要求,公司向她提出辞退要求。同年10月12日,张小姐正式提出辞职申请,公司根据张小姐的考核结果支付了应付工资,请求法院判决不支付裁决的给付内容。 审理中,公司又表示张小姐实际工作到2010年9月7日,不认可张小姐工作至10月12日的说法。否认张小姐于10月1日至7日的加班,认为这是公司领导不懂英文及没有处理人事经验,误解认可张小姐加班。声称张小姐无法证明有加班事实,更无法证明加班得到公司准许。认为公司已支付了张小姐从2010年7月1日至9月17日的工资,即张小姐于8月26日签收的工资2万元;而张小姐没有完成考核指标,公司在2010年9月1日,口头通知张小姐解除双方合同。 法庭上,张小姐辩称,因自己工作地点、性质发生了变化,需要一定的适应期限。在适应期内不属能力上存在缺陷。鉴于公司未发工资,自己被迫无奈选择了辞职,要求按照仲裁裁决履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小姐于2010年10月12日递交辞职报告,公司于10月14日予以准许,证实了张小姐工作至10月12日。而公司认为张小姐工作至9月17日,却未提供任何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公司表示8月26日发放给张小姐工资2万元,包含了7至9月的工资有悖常理,可从张小姐签收的工资单上反映,上面明确记载为7月的工资,公司应再支付张小姐从8月1日至10月12日的工资。其次、公司领导在仲裁时,对张小姐存在加班事实予以确认,仅认为该加班是张小姐自愿,但无法证明是自愿加班,故应支付加班工资。再者、公司未支付张小姐8月后工资,该情形是张小姐辞职理由之一,公司应按法律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遂法院作出了公司败诉的判决。 案件判决后,该公司不服提出了上诉。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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