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夕阳恋恋出财产纠纷 一纸协议泯恩仇
发布时间:2011-05-24 15:09:53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艳艳)   将近七旬的李大爷在一次联谊会上与五旬有余的王雯相识,不想见面三次后王雯就邀请李大爷与其同居。同居不到三个月,李大爷便将王雯告上法院,要求王雯及王雯的儿子小波归还自己财产近四万元。

    李大爷诉称, 2008年3月,他在联谊会上结识了王雯。两个人仅接触了三次,王雯竟热情地邀请李大爷到自己家中一起生活,并且郑重承诺要同李大爷结婚。因此,李大爷将家里的财政大权交给了王雯。此外,王雯将李大爷位于朝阳区的一套房产出租并悉数收走出租费及押金9422元。不料,两人同居后不久,王雯和她儿子竟翻脸将李大爷赶出家门。李大爷这才意识到“她就是一个骗子,为了骗我的钱才跟我同居的”

    7月底,李大爷拿回王雯保存的储蓄卡后发现,自2008年3月20日至6月30日,王雯从李大爷的银行卡共提取40700元。李大爷还发现,王雯曾从他银行账户上连本带息转帐两万元至其儿子小波的帐户上。李大爷遂将王雯告上法庭。

    被告王雯辩称:她和原告对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已以《分手协议书》形式进行了处分,应属合法有效;依据原告的起诉内容,原告措词严谨,思维敏捷,完全可以排除患有精神方面疾病的可能性。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3月在联谊会相识后,李大爷于2008年3月底搬到王雯家居住。同居生活期间,原告将其银行存折等证件交给王雯保管。2008年4月,王雯将原告的20000元存款转入其子小波账户中。

    2008年7月11日,原告李大爷(男方)与王雯(女方)签订分手协议书,协议书载明:男女双方于今年3月相识,后来发展到视同夫妻关系,男方主动住进了女方家里,两人相依为命。但在准备领结婚证的前夕(7月6号),双方因男方房子处理不妥,造成男方儿女们、女方、男方三方最终未达成协议,于是两人正式提出正式分手,有关事宜经共同协商并达成以下协议:“(一)女方退给男方壹万元现金以此了结双方在感情上、经济上的一切事宜。从此双方再不能以任何借口找对方麻烦,再次干扰对方的一切正常生活。(二)男方原来家的家具搬进了女方家,现在全部搬走,男方一切证件女方全部退回男方。(三)男女双方在签订此协议后,不能反悔,更不能找借口打扰对方。(四)当男方搬走放在女方家的家具时,女方付给第一条协议上的壹万元现金并以收条为凭据。(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执壹份,双方共同签字申效(生效)”等内容。2008年7月16日,原告将财产取走,王雯退还原告一万元现金,原告为王雯出具了收条。

    法院认为,原告李大爷的工资存折交给被告王雯后虽然陆续被取出,但取出款项不能证明用于被告王雯的个人消费性支出,故对于要求被告王雯返还一千七百余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鉴于被告小波占有原告两万元元没有合法依据,且原告与王雯签订的分手协议未明确提及对该笔款项的处理,故被告小波应将该款返还给李大爷。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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