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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否随意拷贝个人信息
作者:郭冉   发布时间:2011-05-24 15:34:04


    王女士问:我在某公司上班,平时工作都是在公司的电脑上完成,有一些个人的信息资料也存在了单位的电脑上。某天,由于工作需要,公司要将我用的电脑全部资料拷贝带走,我提出电脑上有我的个人资料,不让公司拷贝,但是公司认为我不应该在单位的电脑上存储个人的信息资料,并且说我的这种做法违反了公司的纪律规定。请问:公司是否能够随意拷贝我的个人信息资料呢?

    答: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等人身、财产权益。隐私权作为受法律保护的个人权利,并不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而消除。所以你公司不顾你的要求将包括你个人资料在内的电脑资料全部拷贝,确实侵害了你的隐私权。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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