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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城尽带电子眼 规范监控重隐私
作者:孙琪   发布时间:2011-08-29 11:24:59


    新闻素材:近日,由一位女性网友发布的微博引起了大家的关注,她称,深圳宝安区西乡流塘路口一家名叫国安居的建材商场出现一件令人哭笑不得的事情,3楼女洗手间安装了监控摄像头,其担心自己隐私暴露,如厕压力相当大。当她向当地报纸反映后,报社记者赶去采访时,一自称是商场负责人的女子走上前表示,在卫生间安装监控摄像头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监督是否有人浪费水。该则新闻再次引发了人们关于电子眼监控与隐私权保护间的争论。

    新闻素材:旅馆客房、集体宿舍、更衣室等禁装视频监控设备,一些该装不装、不该装乱装的都将被处罚,严重者将被追究刑责。7月7日,陕西省政府法制办、陕西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陕西省出台全国第五部地方政府规章《陕西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北京、重庆、辽宁等省市出台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后,又一大省就电子眼监控的使用进行政府规范。

    当物业公司将摄像头安装在住户门前,当餐饮娱乐场所布满了摄像头监控,当大学校园也将引入电子监控…,在遍布电子眼的当今社会,公众生活是因电子监控愈加安全?亦或是心存顾虑愈加不安?电子眼作为一把双刃剑,在公共利益、财产利益与个人隐私间权衡博弈。

    一.电子眼监控现存之道

    不可否认,目前作为城市治安管理的重要手段,电子眼对维护治安、监督犯罪起到了监控和震慑作用。便捷且全面的优势,也使电子眼监控范围从公共领域入侵到某些特定领域。就当下社会而言,从监控主体及监控目的出发,电子眼监控可以划分为如下几个方面:

    1、为了国家安全而设置的监控,此多为国家行为。比如特殊时期,国家以集中打击恐怖主义或集中防范大型传染病事件而临时性采用高密度监控措施。在此情况下,监控目的远远超出了传统安全服务范畴,更多表现为临时性举措。此时,国家利益及公众利益表现极为特殊和强烈,放在首位考虑是应当也是必须的。

    2、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设置监控,即由各地政府部门负责,由公安机关为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而进行,如随处可见的交通道路电子眼监控、繁华地段的电子眼监控等,在一定程度上,这类辨识度较高的监控已成为显示一个城市政务管理水平及治安防范水平的重要指标,但在一些特定领域也存在着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的冲突问题,如北京市娱乐场所公共区域的摄像头将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措施,就引发了公众对于隐私权的质疑。

    3、商业个体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设置监控,即由商业、企业个体出于自身保护而采取的监控措施,如超市、银行、社区、工厂、校园、餐饮场所等。此类监控因安装电子眼的主体多样,监控领域不统一等问题极易引发财产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如2002年广东省深圳市某表厂在其工厂的男厕所中安装摄像头,引起该厂18名工人对厂方的诉讼。而与此同时,超市、银行等企业因未加装电子眼而导致财产损失的案例又使得商业主体不得不将电子眼监控纳入到其经营范畴之中,从而使得如何规范使用电子眼成为各界关注的议题。

    二、电子眼监控规范之路

    “满城尽带电子眼”的现实生活中,公众在得到了精神安慰和保障的同时,个人隐私权是否必然受到侵害?在现代社会生活中,个人信息中的不少部分都会与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发生一定的联系,但公民处理个人信息和私人空间应当是在无碍公共利益、群体利益、他人利益的原则下进行的。当今各国社会管理和法律规范都试图寻求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的平衡点,例如在《德国联邦资料保护法》与《美国隐私权法》中都明确要求对于摄像装置应安装有警示标志,使得当事人明确知道自己是处于电子眼监视之下;在广泛使用监控设施的英国,探索建立了一系列规范摄像监控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许多西方国家已经或正在开展反偷拍立法及公共场所监控立法。只要合理运用电子监控设施,是可以实现维护公共安全与保证个人隐私并举的,这就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规范安装电子眼范围。出于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众安全需要的目的,在公共场合以尽可能减少个人隐私的谦抑原则设置电子眼位置和数量。在学校出入口、校园周边等通道可以安装电子眼,但应避免将电子眼指向教室以及其他活动空间;在某些特定领域如卫生间、更衣室、衣帽间及卧室等私密空间,任何政府和企业个体不得以任何理由安装电子眼监控。

    2、明确电子眼监控群体。电子眼监控的是某一范围内全部活动情况,不应针对某一个体,监控呈现的应是客观、全面、被动的记录状态,不应主动对个人行为进行跟踪拍摄。从这点可以划分居民社区内对楼宇出入口安装电子眼与楼内的半公共空间安装电子眼的区别,亦可以划分医院在公共收费处安装电子眼和在具体科室及病房外安装电子眼的区别,故此可以作为一项界定电子眼监控内容是否侵犯个人隐私的评判标准。

    3、树立电子眼监控警示。在安装设置了电子眼的位置应当树立明确标识,此举意向公众专递一个信息即你已进入公共场所,你的行为举止受到公共秩序和道德规范的约束,将以电子监控方式对你的行为予以记录。此警示作用与电子眼监控设置初衷同一目的,不仅起到震慑作用,而且将公权力行为予以明示,公众对此享有了知情权。

    4、限制电子眼监控用途。设置监控目的与监控使用结果应当保持一致:公共交通道路电子眼应当用于交通管理使用;商场超市电子眼监控应当用于辨别交易规范;医院、校园等场所电子眼监控应当用于保障通行安全,严禁将监控录像用于私途,内容应当保密。即便出现争议,亦应当由具备调查资质的法院持相关手续查询、翻阅,任何群体及个人不得私自查阅并翻录与己行为无关的监控录像。

    伴随着电子眼监控出现的各类问题,我国各省市也都陆续出台了相关管理性文件,如《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等。除了政府部门加大管理力度、约束公权力外,社会公众亦应本着理解与共建的态度,在个人隐私和个人合法利益得以保证的基础上,从共同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角度看待电子眼的设置,在合理的范围内容许电子眼对个人行为的监控。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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