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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争夺抚养权 依利非婚子女量裁决
发布时间:2011-05-25 09:38:14


     光明网讯(通讯员 蔡强)   一对年轻情侣,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未婚生下一女,因生活琐事时常生气,导致两人矛盾加剧,分居后因子女抚养权的问题对簿公堂。2011年4月20日,河南省舞阳县法院对这起争夺子女抚养权纠纷作出裁决,判令非婚生女儿由被告张女士抚养,原告李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 150 元至女儿18周岁止。

    原告李先生与被告张女士于2008年10月相识,于2009年3月18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同年8月15日生育一女,后双方分居生活。2011年3月21日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非婚生女儿由其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应诉后坚持抚养非婚生女儿,并请求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900元。

    该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虽主张由其抚养,但自女儿出生后一直随被告生活,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方面考虑,对被告请求抚养女儿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问题,被告没有提供原告收入的相关证据,证明原告具有每月支付900元抚养费的能力,对被告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结合原、被告实际状况和被抚养人生活环境,按照每月支付150元较为适宜,遂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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