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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法院文化建设中的“泛文化”倾向
作者:余祥鹏 发布时间:2011-05-25 11:02:07
当前,全国各地法院的文化建设呈现如火如荼之势,也取得了令人可喜的成绩。但是,对于其中暴露出来的“泛文化”倾向,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并严加防范。
所谓“泛文化”倾向,是指在思想认识上缺乏对法院文化的准确界定,对法院文化作“泛化”理解;在具体行动中,将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都纳入文化建设之中,导致文化建设的目标不明确,方式不得法。一个领域的文化,只能在其特定的内涵和范围内,才能张扬独特个性,彰显发展特质。法院文化也是如此。如果不能准确理解和把握法院文化的内涵和范围,法院文化建设难免要走弯路。 关于法院文化,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刘家琛曾下过一个较为权威的定义:法院文化是法院这个群体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一种共有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物质表现的总和。可见,法院文化是针对特定群体而言的,其形成具有长期性,同时,法院文化的形成限定于审判实践以及审判管理活动中。 建设法院文化,首先要剔除对法院文化不科学的认识。比如,将法院人事工作、法院信息工作等冠以文化之名,称作法院人事文化、法院信息文化。以此推之,凡是法院的工作,不论其与审判活动的关联紧密与否,都要当做文化内容之一来建设,则法院文化建设的范畴明显放大,法院文化的特色难以凸现,不免就“泯然众人矣”。 建设法院文化,必须抓住法院文化的特点,挖掘其独特的内涵,此外,还必须紧紧围绕文化建设的宗旨和目的来展开,惟其如此,才能建设好法院文化,发挥法院文化特有的效用,体现法院文化的独特魅力。必须明确,建设法院文化,旨在通过搭建文化平台,推动学习型法院的创建,推动法院队伍建设,归根到底,则是要促进法院审判工作长足发展。明确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才能确定文化建设的方向和路径,更加有效地避免“泛文化”倾向,更加科学地建设法院文化。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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