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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鱼塘洗澡溺水身亡 伙伴未施救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1-05-26 10:40:11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静 张艳)
三少年相约到鱼塘洗澡,一人溺水身亡。死者之父状告另外两少年及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其子死亡造成的损失。目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2010年8月19日,14岁的小白和小刘找到12岁的小孙,到同村张六家的鱼塘洗澡。洗澡过程中,小孙沉入水中不见踪影。小白、小刘二人见状便离开了现场,小孙最终溺水身亡。小孙父母遂一纸诉状将小白、小刘二人以及鱼塘承包人张六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18万元。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小孙擅自进入鱼塘洗澡,其自身具有重大的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小白、小刘二人在小孙溺水后离开现场未呼喊成年人施救,与小孙的死亡具有间接的、次要的因果关系,应按一定的比例分担责任。因鱼塘不属于公共场所,因此张六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法院据此依法判决小白、小刘二人的父母分别赔偿损失8901元。宣判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依法维持了原判。(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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