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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6次诈骗他人9700元是否属“数额较大”
作者: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1-05-27 16:38:59


    【案情】

    2010年2月,陈某在网上QQ聊天认识李某,得知李某帮高校招生,想得到高考落榜学生名单,即谎称其叫陈燕,在部队通信连工作,还有个舅舅在南宁军区当大官,认识部队的很多人,可以拿到很多高考落榜学生的名单。2010年9月8日至9月24日间,陈某以帮李某拿高考落榜学生名单,要接待领导,请领导吃饭等为由,先后六次骗取了李某人民币共计9700元。上述款项已被陈清挥霍。

    日前,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陈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九千七百元。

    【评析】

    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具有直接故意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心理。虚构事实,是指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隐瞒真相,是对被害人掩盖客观存在的某种事实,以此哄骗被害人,使被害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将财物“自愿地”交给犯罪分子。

    按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达到2000元以上的,应认定为诈骗犯罪所得“数额较大”,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先后六次骗取他人财产,共骗得9700元,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故依法构成诈骗罪。

    (作者单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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