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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诈骗他人钱财被判十年罚五万
发布时间:2013-01-14 10:44:56


     本网讯(黄月花)   现年50岁的罗某利用各种非法手段骗取他人钱财后用于赌博、还高利贷等,将钱财挥霍一光后离开凌云,于2011年8月26日被南宁车站公安派出所抓获,2011年9月29日被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近日,广西凌云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罗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被告人罗某分别编造自己在凌云县泗城镇那合村蒙屯购买地皮、缺少资金,并假意吹嘘自己和县领导关系好,可以帮联系、招揽一些工程项目做为诱饵,于2010年4月11日骗取被害人陆某9万元人民币;2010年8月,被告人罗某借口有地皮出卖,然后用伪造土地使用证取信被害人农某,并于2010年9月5日骗取被害人农某96000元人民币的土地转让金;2010年4月,被告人罗某因急需还债,利用一本伪造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作抵押,骗取被害人陈某4万元人民币;2010年8月,被告人罗某因急需还债,利用一本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骗取被害人黄某2万元人民币;2010年5月,被告人罗某以出书等虚假事实为名,骗取被害人林某4.5万元人民币。综合上述,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7.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为达到向他人借款的目的,采用帮招揽工程、出卖地皮、单位出书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以骗取被害人的信任骗取借款,同时又利用伪造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证件假借作抵押骗取借款,共计涉案次数达5次,涉案金额达27.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且在本案中,被告人罗某涉案次数达5次,系多次诈骗,依法具有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综合本案被告人罗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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