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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河法院受理巴市地区首例“酒驾”案
发布时间:2011-05-30 09:25:53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震 陈龙)
近日,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巴市地区首例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的案件。
在《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的当天,即2011年5月1日晚9时许,被告人吴某酒后驾驶轿车沿S312省道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追尾碰撞,致被害人受伤。经鉴定,被告人吴某血液中乙醇浓度达到237.4mg/100ml。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血液中乙醇浓度超过80mg就属于醉酒。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追尾碰撞,致被害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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